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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丁堰镇振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3658号
案件名称365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丁堰镇振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如皋市丁堰镇振亭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6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丁堰镇振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丁新路如皋通用技术教育学院对面姜三五金百货店。

经营者:姜正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丁堰镇振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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