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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856号
案件名称2856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会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12民初2856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芳,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李会芳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被告李会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会芳停止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审理中,罗莱公司撤回不正当竞争、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

2.判令李会芳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企业。

其依法取得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发现李会芳未经许可,在淘宝网(掌柜ID:糖果国际自营,店名“糖果国际自营”)宣传销售“真品罗莱”的珊瑚绒四件套冬季纯色加厚法兰绒被套床单床上用品,自称品牌为“真品罗莱”,侵害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李会芳辩称,其不清楚罗莱公司商标的情况,其在淘宝网开店,掌柜为糖果国际自营,销售“真品罗莱”。

其同意停止侵权,但罗莱公司主张的赔偿过高,请求少赔一部分。

本案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家用纺织品、酒店纺织品、鞋帽;

批发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等的上市企业。

罗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取得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商品,且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

据淘宝公司披露,掌柜ID:“糖果国际自营”的经营者为李会芳。

2021年1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双双、王磊的申请,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21)厦鹭证内字第67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王磊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4日,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网络购买相关涉嫌侵权商品及察看相关物流信息等过程进行实时保全。

蔡双双于2021年1月4日,通过“公证云”平台中的“手机拍照”功能,对邮件(包裹)的外观、内装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观进行拍摄。

王磊、蔡双双利用“公证云”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截图)、照片,作为附件收录于公证书中。

公证书附件中的截图显示,店铺名为“糖果国际自营”,掌柜:“糖果国际自营”,店铺的商品品牌为“真品罗莱”、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真品罗莱家纺”。

2020年12月31日,王磊支付469元购买了“真品罗莱家纺珊瑚绒四件套冬季纯色加厚法兰绒被套床单床上用品”1件。

2021年1月2日签收货物。

实物照片显示,王磊所购买的床上用品上未使用与本案有关的标识。

另糖果国际自营店内宝贝排行榜显示:“真品罗莱家纺秋冬”单价1398元,已售出43件;

“真品罗莱家纺水晶”单价798元,已售出35件;

“真品罗莱家纺珊瑚”单价938,已售出22件;

“真品罗莱家纺珊瑚”单价778元,已售出19件;

“真品罗莱家纺冬季”单价1118元,已售出13件;

“真品罗莱家纺羊羔”单价678元,已售出5件;

“真品罗莱家纺加厚”单价538元,已售出4件,“真品罗莱家纺全棉”单价998元,已售出4件;

“真品罗莱家纺磨毛”单价1398元,已售出3件。

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第15913621号“真品罗莱及图”予以无效宣告。

审理中,罗莱公司认为,第15913621号“真品罗莱及图”自始无效。

“糖果国际自营”店铺上使用的“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经比对,与其注册商标“”及“”近似,且销售的是同一类商品。

李会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结合其店铺中的销售品种及销量,请求适用法定赔偿。

李会芳则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市场,网页上的销量主要由刷单形成,不能反映真实的销售情况。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民事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其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李会芳作为“糖果国际自营”店铺的经营者,应以该网店的经营承担责任。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1.李会芳在店铺中使用“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真品罗莱及图”商标已于2020年6月2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真品罗莱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截止2020年12月,“糖果国际自营”店铺仍突出使用“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来宣传、展览商品,该行为属商标性使用。

“糖果国际自营”销售的家纺商品与罗莱公司案涉商标核定的系同一类别的商品,“真品罗莱家纺”、“真品罗莱”与罗莱公司案涉“”、“”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商品的混淆。

“糖果国际自营”店铺的行为侵犯了罗莱公司依法享有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罗莱公司就损失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侵权链接显示的交易成功数量为148件,李会芳虽陈述销量有刷单的成分,然未有证据剔除虚假的部分,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即使有证据证明有刷单的事实,但累高销量,也是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罗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7702004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李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李会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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