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24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腾飞,男,汉族,1999年12月20日生,住西咸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咸阳市秦都区诚湖烟酒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腾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日受理,2021年6月25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