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812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飞飞,女,1986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代理人庭审冲突,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