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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邹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2812号
案件名称2812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邹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邹飞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2812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飞飞,女,1986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飞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代理人庭审冲突,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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