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2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芹,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系被告李卫章的妻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