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38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籽龙,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籽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