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5971号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余方文,总经理。
被告:余方文,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杏,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宗坚。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诉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博公司)、余方文、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厦明电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南、何华玲,被告美博公司、余方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穗星、罗秋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明电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美博公司、被告余方文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厦明电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站、产品、产品外包装、宣传册、名片等的虚假宣传行为;
4、请求判令被告美博公司、被告余方文在其企业网站××首页上连续30天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请求判令三被告在《南方���市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公证费6000元,合计共3046000元;
7、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美的集团旗下专门从事家用和商用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的大型企业,拥有国内配套最齐全、规模最庞大之一的各式空调专业生产线及国家级技术研究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
2013年12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129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商用空调等商品,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被告美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空调冰箱压缩机等,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
被告余方文系被告美博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第11类空调器商品上第4992127号“GMCC”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告余方文授权许可被告美博公司在空调器商品上使用第4992127号“GMCC”商标。
被告厦明电器系被告美博公司之经销商。
近段时间,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美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GMCC”空调产品及外包装箱、产品画册、产品手册等上面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蓝思月”作为空调整机型号和室内机型号,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点的联系。
2016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厦明电器处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
同时,被告美博公司在其企业网站、天猫店铺“MBO旗舰店”、京东网等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自称系“美国美博电器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MBO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美国品牌”,“源自美国服务中国”、“美国技术贴心服务”等,通过上述虚假宣传,被告美博公司将自己包装成为一个来自美国的高端空调品牌,事实上被告美博公司仅是一家国内注册的公司,其品牌并非美国品牌,与美国并无任何联系。
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不正当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非法获取潜在商业交易机会,损害了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厦明电器在销售被告美博公司生产的空调产品时,均使用上述虚假宣传内容,误导、混淆消费者。
综上,三被告共同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贬损了原告涉案商标的美誉度,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美博公司企业登记信息、统一社��信用代码、被告余方文身份信息、被告厦明电器企业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证。
3、2013年中国空调产业年会最受电商青睐奖-KFR-26GWBP3DN1Y-LC(2)(蓝丝月)、“蓝丝月”空调网站宣传截图、“蓝丝月”空调销售清单及发票、2008年“美的”品牌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412.8亿元、2010年“美的”品牌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497.86亿元、2012年“美的”品牌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611.22亿元、2013年“美的”品牌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排名第五,品牌价值653.36亿元、2014年“美的”品牌在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排名第五,品牌价值683.15亿元、2007年“美的”品牌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省十佳优秀自主品牌、2013年“美的公司”荣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2014年��美的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省制造业百强(排名第2)、2014年美的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省企业500强(排名第9位)、2015年“美的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省企业500强、2015年“美的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民营企业100强、2015年“美的公司”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为广东制造业100强、2013年北京一中院来文--行政判决书关于“美的Midea”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2007年-2010年“美的公司”生产“美的”牌分体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证书、2011年“美的公司”被国家工信部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2012年“美的公司”被“胡润百富”评为“全国最��价值家电品牌;
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2012年“美的公司”入选由“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中国统计协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联合评选中国民营500强企业、2012-2013年“美的品牌”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电品牌研究中心”评为空调行业十强品牌。
4、余方文注册的第49921217号“GMCC”商标查询结果、第49921217号“GMCC”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5、(2016)粤佛顺德第19509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美博天猫)、(2016)粤佛顺德第19508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美博淘宝)、(2016)粤佛顺德第19493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永久电器)、(2016)粤佛顺德第19494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宝煌电器)、(2016)粤佛顺德第19510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美博京东)、(2016)粤佛顺德第19100号公证书及光盘截图(美博官网、微信公众号)。
6、(2016)粤佛顺德第21715号公���书(购买公证),证明被告三销售侵犯原告第11212908号“蓝丝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通过在产品的外包装、宣传手册、名片上等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地获取市场利益。
7、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单。
8、(2016)粤佛珠江第5438号公证书。
9、支付宝查询信息。
被告美博公司、余方文辩称:1、美博公司使用“蓝思月”这组文字作为其空调产品规格型号的代称,并没有侵犯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2、美博公司的宣传行为虽然有少部分内容真实性不足,但总体情节十分轻微,美的公司并没因此出现任何直接损失;
3、余方文只是美博公司的股东,其本人不从事任何生产销售行为,美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被诉行为的实施与余方文本人无关,美的公司将余方文列为被告之一,诉讼主体并不适格;
4���美的公司所提出的高达300多万元赔偿额等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美博公司、余方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美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美博公司、余方文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美博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单。
2、美博公司与志高公司的代工合同。
3、美博公司与厦明电器关于“GMCC”牌蓝思月型号的全部出货单。
4、产品委托生产协议书及附件。
被告厦明电器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并认定如下事实:(一)2013年12月7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12908号“蓝丝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冷冻设备和装置、冰柜、冷冻机、冰箱、空调调节装置、空��干燥剂、家用干衣机、湿润空气装置、空气加热器、空气再热器、热水器、冷藏展示柜(展示柜)、热水器、冷藏酒柜、商用空调(截止),注册有效期从201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被告美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5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余方文。
2008年10月21日,余方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992127号“GMCC”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11类的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冷容器、制冰机和设备、冷冻机、冰箱、冷冻设备和装置、冷气冷却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注册有效期从200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
后该商标由余方文许可美博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从2014年4月6日至2018年10月20日。
(二)2016年5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360安全浏览器7.1,输入网址地址http://www.tmall.com/,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在对话框中输入“美博空调”,出现了“MOB美博空调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操作点击“mbo旗舰店”、“本店所有产品”、“MBOKF-25GW/S3501匹单冷壁挂式空调静音家用挂机整机保修六年”、“MBOKF-26GW/S260美博大1匹单冷壁挂式静音定频节能空调”、“MBOKF-35GW/S350BP大1.5匹冷暖变频空调挂机安装联保正品”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509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已拥有几千项空调专利技术”、“美国技术”、“美国特种制冷设备专家”、“美国美博电气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
目前在美国、瑞士、德国、中国设有四大生产基地,是全球特种空调行业的重要领军企业之一”、“在业界享有全球特种空调专家的美誉……产品已遍及五大洲”,“美博电器公司与海尔集团旗下全资公司青岛日日顺电器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美国美博制冷设备公司大陆唯一指定代理商”、“一直引领特种空调行业的发展”、“享有全球特种空调专家的美誉”。
庭审原告指控该公证书系被告美博公司在天猫商城店铺的销售网页,被告美博公司没有异议。
2016年5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360安全浏览器7.1,输入网址地址http://www.taobao.com/,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在对话框中输入“美博官方电器城”,点击搜索按钮,再进入该链接所在页面,操作点击“产品中心”、“格力定制家用移动空调单冷大1.5P/匹厨/机房除湿制冷一体机免安装”、“海尔服务MBO空调制冷王1匹/1.5/2/3P冷暖智能壁挂式静音节能省电”、“特价MBO美博大2匹3匹定频冷暖柜机立式空调日日顺联保安装”、“为什么选美博”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508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采用美芝压缩机制冷”、“美国技术”、“1晚便能节省1度电”、“美国航天核心电控技术,开创空调省电新纪元”、“PICC本产品由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我们已经投保一个亿”、“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MBO压缩机”。
庭审原告指控该公证书系被告美博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店铺销售网页,被告美博公司没有异议。
2016年5月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360安全浏览器7.1,输入网址地址http://www.jd.com/,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在对话框中输入“美博官方电器城”,点击搜索按钮,进入该链接所在页面后再点击“进入店铺”,操作点击“所有商品”、“美博MBO正1.2匹家用壁挂式冷暖节能变频空调KFRD-35G/S350BP(ZAG)”、“立柜式空调”、“变频空调”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510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美国技术”。
庭审中,原告指控该公证书系被告美博电器在京东商城上的店铺销售网页,被告美博公司没有异议。
2016年5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www.hao.360.cn/?
Src=bm”的网络页面,将鼠标移至“淘宝网”,在搜索栏店铺中输入“永久电器”,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操作点击“产品中心”、“出口名牌正品KT空调全新原装3匹冷暖挂式空调/壁挂机特价促销”、“MBO美博2P/3匹定频冷暖柜机立式空调联保安装强劲冷风”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493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1晚便能节省1度电”、“买空调﹒选美的出口KT”、“出口名牌正品KT空调”、“原装KT正品出口,区盟CERosh认证,正宗KT品牌”,“买空调﹒选美的出口KT上亿家庭的选择”(P97),“美的出口空调KT你的最佳选择”,“空调品牌:美的出口KT”、“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MBO压缩机”。
庭审中,原告美的公司指控该份公证书是淘宝店铺“永久电器”销售页面的公证书,“永久电器”上销售了被告美博公司的空调,并存在上述的虚假宣传;
被告美博公司否认“永久电器”淘宝店铺系由其经营,认为“永久电器”在淘宝网页上的宣传行为与其无关���并不是所有销售美博公司空调产品的淘宝店铺都是由被告美博公司经营的。
庭审本院询问原告,何以确定“永久电器”由被告美博公司经营,原告陈述:通过在支付宝中输入电话“137××××9257”,显示收款方有多个支付宝账号,其中一个是“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而该电话是从永久电器的销售人员处获得,即使该店铺不是被告美博公司经营,美博公司也是受益者。
2016年5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网址为“http://www.hao.360.cn/?
Src=bm”的网络页面,将鼠标移至“淘宝网”,在搜索栏店铺中输入“宝煌电器”,进入该网址所在页面,操作点击“产品中心”、“海尔服务/MBO美博家用空调1P/105/2匹冷暖变频挂机省电节能静音”、“正��MBO美博2匹3匹定频冷暖柜机立式空调日日顺安装联保”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494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1晚便能省1度电”、“MBO空调采用美芝原装压缩机”、“美国技术”、“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MBO压缩机”、“美国美博电气公司为实现成为全球化企业,聘请高级制冷工程师艾伦·希伯来常驻中国区域,协助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研制全新节能高端制冷设备”字样。
庭审中,原告美的公司指控该份公证书是淘宝店铺“宝煌电器”销售页面的公证书,“宝煌电器”上销售了被告美博公司的空调,并存在上述的虚假宣传;
被告美博公司否认“宝煌电器”淘宝店铺系由其经营,认为“宝煌电器”在淘宝网页上的宣传行为与其无关,并不是所有销售美博公司空调产品的淘宝店铺都是由被告美博公司经营的。
庭审本院询问原告,何以确定“宝煌电器”由被告美博公司经营,原告陈述:通过在支付宝中输入电话“137××××9257”,显示收款方有多个支付宝账号,其中一个是“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而该电话是从宝煌电器的销售人员处获得,即使该店铺不是被告美博公司经营,美博公司也是受益者。
2016年5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郑钰腾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计算机,点击显示器桌面的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mbo-china.com”,进入美博公司的官网,后点击“关于美博”、“组织架构”、“新闻资讯”、“谜题:是京东选择了美博还是美博选择了京东More+”、“联系我们”等步骤,并用浏览器自带的截图工具将该页面的全部内容以图片形式保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保存的图片刻录在光盘中,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19100号公证书。
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美国技术”、“京东为什么要选择美博合作?
……原因一: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美国美博电气公司中国的。
……MBO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美国空调品牌”、“作为国际品牌”。
2016年8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由郑钰腾操作公证处的设备IPADmini2内“微信”APP,在微信内搜索栏内输入“美博空调”,点击“搜一搜美博空调”的链接,进入显示页面后,操作点击���关注”、“空白人头图像”、“账号主体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博.优秀得不像样的技术派”、“实力见真章—美博全国各地盛大开盘”、“加盟”、“联系我们”等链接,通过同时按下电源键、主页键的截屏方式进行截屏。
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公证人员将上述所截屏的图片复制到电脑,并打印一式三份,出具了(2016)粤佛珠江第5438号公证书。
在公证书所附图片中,可以看到上述操作步骤显示的页面包括如下内容:“美国技术”、“采用美芝压缩机制冷”、“美博(MBO)是美国美博电器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将母公司应用在航空航天上的特种制准技术转为民用技术”、“美博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级城市及以上城市开盘,布局了密集的销售网络”、“在美国,获得美国环保协会(EDF)颁发的绿色电器奖,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国CCC强制认证、澳洲SAA安全认证等多项权威认证”。
庭审中,原告美的公司明确该份公证书是针对被告美博公司微信公众号所作的公证书,该微信公众号的发布方是被告美博公司,被告美博公司对该微信公众号由其使用无异议。
2016年5月2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钰腾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人员与郑钰腾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慧聪家电城三楼一家标识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门店,从店铺取得名片一张、《2016GMCC空调产品手册》一份、《2006美博空调产品画册》一份,郑钰腾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区兴隆一路8号的仓库内提取了物品两件,取得《厦明电器销售单》一张。
公证人员使用手机对门店、周围环境、取���仓库及提货过程进行了拍摄。
购物结束后,郑钰腾将上述所购物品运到附近一块空地,公证人员进行拍照。
2016年6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证处出具了(2016)粤佛顺德第21715号公证书。
被告美博公司对该公证书无异议,认可公证购买的空调系由其生产,但认为不存在侵权。
庭审中,原告指控产品图册上使用“GMCC”、“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GMCC压缩机”、“其份额占全世界家用空调压缩机的50%以上,主要客户包括:美的、格力、志高、TCL、惠而浦、海尔、夏普等知名企业”、“是美国美博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拥有标准化工业厂房30万平方米,年产销能力200万套以上,建立了山东、天津、重庆、常州、佛山总部五大仓储基地”的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三)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美博公司实施了证据保全措施,本院从被告美博公司处扣押了产品外包装纸箱两个,《2016GMCC空调产品手册》一份。
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手册上,“蓝思月”字样作为产品型号出现:其中《2016GMCC空调产品手册》如下图:产品外包装纸箱如下图:另查明,庭审中,被告美博公司陈述:美博公司并非美国美博公司的子公司,与美国无关联性,宣传中确实存在部分不真实的宣传,但不真实的宣传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
美博公司也向保险公司投保,只是投保金额没有那么大;
美博公司的空调产品确实使用了美的集团的“GMCC”压缩机,美博公司的产品由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代工,而志高空调就使用了“GMCC”的压缩机,因此,美博公司在宣传中使用“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GMCC压缩机”、“其份额占全世界家用空调压缩机的50%以上,主要客户包���:美的、格力、志高、TCL、惠而浦、海尔、夏普等知名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的表述并不虚假,这也是GMCC压缩机的宣传内容,美博公司只是引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如被告构成侵权,应承当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三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问题,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被告美博公司使用“蓝思月”标识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指控被告美博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空调产品中,产品包装、产品本身、宣传图册中使用“蓝思月”标识的,侵犯了第11212908号“蓝丝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美博公司认为其使用“蓝思月”字样,系���为产品的型号代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评述如下: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这是商标最主要的价值和功能。
商标权的核心在于避免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由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见,在商标保护中,认定“混淆的可能”是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的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亦即“混淆性近似”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侵权是否成立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为“蓝丝月”,被告美博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为“蓝思月”,两者构成文字上的近似,但是,文字上的近似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近似,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才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美的公司未提交涉案第11212908号“蓝丝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蓝丝月”虽为美的集团旗下公司的商标,但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交的关于“美的”品牌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并不能必然证明涉案“蓝丝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另一方面,从被告美博公司使用“蓝思月”标识的行为方式来看,被告美博公司使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空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及产品标贴上使用,外包装箱及标贴均标注:“整机型号KF-26GW/S260(蓝思月)或者是型号KF-26W/3A(蓝思月)”,而产品的外包箱上,明确标注有生产商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并标注有被告美博公司的“GMCC”商标;
美博公司另一种使用方式是在空调产品的宣传手册中使用,在该宣传手册首页,标注有“2016GMCC空调产品手册”,打开宣传手册内页,总共有“北极风、科技之风、蓝思月系列、凉静风系列、如意棒系列、天樽系列、凉韵风系列”等产品宣传内容,每一款产品配有照片并结合文字介绍,“蓝思月”、“北极风”、“如意棒”等作为产品型号的一个代称,置于产品照片的旁边,而“蓝思月”仅作为其中的一个产品系列。
从以上的“蓝思月”中文标识使用方式来看,被告美博公司在其空调产品外包装箱和宣传手册中均非常明显地标明了生产厂家是“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美博公司将“蓝思月”标识作为其产品线上其中一款空调产品的型号代称使用,“蓝思月”三个字并未能起到表明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
消费者在购买美博公司的空调产品时,应当清楚知晓其购买的产品来源于被告美博公司,“蓝思月”仅为其中的一款产品型号代称,而由于原告涉案“蓝丝月”商标的显著性不强,未与原告美的公司建立起特定的联系,故消费者不会将“蓝思月”与原告涉案“蓝丝月”商标相混淆,亦不会认为“蓝思月”空调来源于原告美的公司或与美的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性。
综上,根据被告美博公司将“蓝思月”作为产品型号代称而在��品外包装和宣传册中使用的行为,并未起到指示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结合“蓝思月”与“蓝丝月”并不完全相同,原告第11212908号“蓝丝月”注册商标并未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标识“蓝思月”与原告涉案“蓝丝月”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告美博公司的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指控被告余方文与被告美博公司共同构成商标侵权,指控被告厦明电器销售了被告美博公司生产的侵犯原告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院对该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三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原告指控三被告在天猫、淘宝、京东商城,以及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被告美博公司是否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宣传��为。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2016)粤佛顺德第19509号、(2016)粤佛顺德第19508号、(2016)粤佛顺德第19493号、(2016)粤佛顺德第19494号、(2016)粤佛顺德第21510号、(2016)粤佛顺德第21715号、(2016)粤佛顺德第19100号、(2016)粤佛珠江第5438号八份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美博公司在淘宝、天猫、京东的商铺,以及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被告美博公司对(2016)粤佛顺德第19509号、(2016)粤佛顺德第19508号、(2016)粤佛顺德第21510号、(2016)粤佛顺德第19100号、(2016)粤佛顺德第21715号、(2016)粤佛珠江第5438号六份公证书无异议,认可该行为由其实施,但对(2016)粤佛顺德第19493号、(2016)粤佛顺德第19494号两份公证书有异议,认为其并不是该两家淘宝店铺的经营者,两家淘宝店铺的宣传行为并非由被告美博公司实施。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6)粤佛顺德第19493号公证书上淘宝店铺的经营者是“永久电器”,(2016)粤佛顺德第19494号公证书上淘宝店铺的经营者是“宝煌电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美博公司是该两家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原告称根据来源于店铺的电话号码“137××××9257”可以连接到相关的支付宝账号,账户显示有三个,其中一个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本院无法仅根据原告的陈述而确认“137××××9257”系由“永久电器”和“宝煌电器”的经营者使用,而支付宝账号亦不一定系本案的被告美博公司使用,因此,不能以“永久电器”和“宝煌电器”两家淘宝店铺销售了被告美博公司生产的空调产品而据以推断该两家店铺由美博公司经营,对于原告主张该两家淘宝店铺的虚假宣传内容由被告美博公司发布,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2016)粤佛顺德第19509号、(2016)粤佛顺德��19508号、(2016)粤佛顺德第21510号、(2016)粤佛顺德第19100号、(2016)粤佛顺德第21715号、(2016)粤佛珠江第5438号六份公证书,本院确认被告美博公司在互联网、微信、纸质宣传册中存在以下的宣传内容:“已拥有几千项空调专利技术”、“1晚便能省1度电”、“美国技术”、“美国特种制冷设备专家”、“美国美博电气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目前在美国、瑞士、德国、中国设有四大生产基地,是全球特种空调行业的重要领军企业之一”、“在业界享有全球特种空调专家的美誉……产品已遍及五大洲”、“美博电器公司与海尔集团旗下全资公司青岛日日顺电器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美国美博制冷设备公司大陆唯一指定代理商”、“一直引领特种空调行业的发展”、“享有全球特种空调专家的美誉”“采用美芝压缩机制冷��、“美国航天核心电控技术,开创空调省电新纪元”、“PICC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我们已经投保一个亿”、“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MBO压缩机”、“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GMCC压缩机”、“美博(MBO)是美国美博电器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致力于将母公司应用在航空航天上的特种制准技术转为民用技术”、“美博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级城市及以上城市开盘,布局了密集的销售网络”、“在美国,获得美国环保协会(EDF)颁发的绿色电器奖,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国CCC强制认证、澳洲SAA安全认证等多项权威认证”、“拥有标准化工业厂房30万平方米,年产销能力200万套以上,建立了山东、天津、重庆、常州、佛山总部五大仓储基地”。
其次,被告美博公司实施上述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所谓的误解,是指虚假宣传的内容或者方式足以使一般公众对于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其购买的选择。
商品经营者为推销商品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一般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美博公司在互联网和微信、宣传手册中关于“产品来源于美国,系美国美博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等的表述,被告美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以及产品与美国的哪家公司有关联,被告美博公司庭审亦认可该部分的宣传不真实,其和美国并无任何关联,因此,被告美博公司使用“美国技术”、“美国特种制冷设备专家”、“美国美博电气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目前在美国、瑞士、德国、中国设有四大生产基地,是全球特种空调行业的重要领军企业之一”、“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美国美博制冷设备公司大陆唯一指定代理商”、“美国航天核心电控技术,开创空调省电新纪元”、“在美国,获得美国环保协会(EDF)颁发的绿色电器奖,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国CCC强制认证、澳洲SAA安全认证等多项权威认证”、“京东为什么要选择美博合作?
……原因一: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美国美博电气公司中国的。
……MBO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美国空调品牌”、“作为国际品牌”的表述不真实,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被告美博公司���用的“已拥有几千项空调专利技术”的表述,被告美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专利的情况,内容不真实,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关于“PICC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我们已经投保一个亿”的表述,虽然被告美博公司举证证据其确实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投保金额的表述失实,本院亦认定为虚假宣传。
“拥有标准化工业厂房30万平方米,年产销能力200万套以上,建立了山东、天津、重庆、常州、佛山总部五大仓储基地”的表述,被告美博公司对其产销量未举证证明,会引起消费者对产量的误解,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原告指控被告美博公司的产品图册上使用“GMCC”、“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GMCC压缩机”、“其份额占全世界家用空调压缩机的50%以上,主要客户包括:美的、格力、志高、TCL、惠而浦、海尔、夏普���知名企业”构成虚假宣传,其中“GMCC”系被告美博公司合法使用的商标,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但被告美博公司使用“全球每三台空调,就有一台使用GMCC压缩机”、“其份额占全世界家用空调压缩机的50%以上,主要客户包括:美的、格力、志高、TCL、惠而浦、海尔、夏普等知名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压缩机”的表述系引述他人的相关内容,被告美博公司辩称其宣传是陈述“GMCC”压缩机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其空调产品确实使用了“GMCC”压缩机,但本院认为,“GMCC”压缩机并非被告美博公司生产和销售,“GMCC”压缩机的竞争优势不应当由被告美博公司享有,该种宣传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造成消费者对“GMCC”空调和“GMCC”压缩机的混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美博公司上述宣传内容均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美博公司在宣传中使用的��美博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级城市及以上城市开盘,布局了密集的销售网络”、美博电器公司与海尔集团旗下全资公司青岛日日顺电器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的表述,仅是对其公司销售状况及合作情况的描述,被告使用该表述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原告主张构成虚假宣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美博公司使用“1晚便能省1度电”的表述,系其对自身产品技术改进的描述,被告并未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一直引领特种空调行业的发展”、“享有全球特种空调专家的美誉”的表述,应认定广告宣传有夸张的成分,但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余方文、厦明电器对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的实施者系被告美博公司,原告未能举证被告余方文、厦明��器共同实施或帮助实施侵权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余方文、厦明电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原告诉请被告美博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由于原告指控被告美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成立,本院仅针对被告美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被告美博公司的主观恶意、经营规模以及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后果等���并考虑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美博公司向原告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原告诉请被告在企业网站,以及《南方都市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损,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被告厦明电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手册中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36198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被告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