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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溢群、张文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3277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13277号
案件名称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溢群、张文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6民初1327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3277号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县。

负责人:郭淑云。

委托代理人:刘毓东,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张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悦艺,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溢群、张文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普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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