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6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智选良利手机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经营者:曾良利,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智选良利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