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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来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3296号
案件名称3296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来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如皋市来通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29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来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益寿北路88号(亿丰商贸城11幢105号)。

经营者:曹美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来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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