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71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赛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承顺街399号25栋1-3层9、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帅,职务不详。
被告: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罗山工业区C3区16、1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汤彪,职务不详。
被告: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盛工业区盛业街道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浩翔,职务不详。
原告李霞与被告成都市新赛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霞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赛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卓塑业有限公司、广东伟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