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9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青莲,女,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青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