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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侯青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03民初1797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侯青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侯青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97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青莲,女,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青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伊倩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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