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1894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9号1栋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如云,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艾莱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文山村3组。
法定代表人:孙玉龙,执行董事。
被告:孙玉龙,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艾莱曼纺织品有限公司、孙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