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51号原告:惠州市卓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
法定代表人:刘永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符斌。
原告惠州市卓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德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卓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市卓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