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10号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实名,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冠贤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孔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冠贤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鑫组合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