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79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余水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致卓照明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朱胜华,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汝金,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系被告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致卓照明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风尚印象灯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