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5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晶心超市,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佛塔路66号黄溪公寓38栋1-2单元一楼。
经营者:李振国,男,汉族,1988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三塘乡三塘街居委会三塘街,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07054536。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晶心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晶心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