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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9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浮安自防装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94号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浮安自防装备(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锋。

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浮安自防装备(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浮安游泳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漂流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7××××.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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