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136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恒久文化办公用品经销部,经营场所:长春国贸集团国贸批发店(光复路523号)二楼38号。
经营者:赵桂朋。
被告:二道区门氏惠工路便利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蓝色港湾F区5栋114号。
经营者:门述志。
被告:南关区门氏便利店五马路店,经营场所:南关区万晟现代城16栋107号门市。
经营者:门述志。
被告:南关区门氏便利店东湾半岛店,经营场所:南关区东湾半岛3栋106号。
经营者:门述志。
被告:宽城区门氏便利店亚泰大街店,经营场所:宽城区珠江路亚泰大街中环6区6-11栋150号。
经营者:门述志。
被告:宽城区紫金豪庭门氏便利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紫金豪庭5幢0单元101号房。
经营者:门述志。
被告: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路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春市南关区陕西路中环小区陕西路14号楼。
经营者:项君。
被告: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凯旋路便利店,经营场所:宽城区凯旋路42号马塞公寓1-106号。
经营者:项君。
被告: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天嘉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36幢102号房。
经营者:项君。
被告: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白菊路便利店,经营场所:宽城区白菊小区0029安居栋1层101号。
经营者:项君。
被告: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万晟现代城7-10公建【幢】440号。
法定代表人:项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恒久文化办公用品经销部、二道区门氏惠工路便利店、南关区门氏便利店五马路店、南关区门氏便利店东湾半岛店、宽城区门氏便利店亚泰大街店、宽城区紫金豪庭门氏便利店、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路便利店、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凯旋路便利店、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天嘉便利店、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白菊路便利店、长春市门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二道区门氏香水湾便利店的起诉,后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