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为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旭竹铜艺门窗经营部。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318号红星美凯龙商场A8107-1号。
经营者黄平,男,1973年1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受理的吴华申请执行昆明市西山区旭竹铜艺门窗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权利人吴华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5,530.25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法执行,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已从红星美凯龙广场撤场并注销,且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1执133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