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32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