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233号之二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延峰,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大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槽湖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朱凤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宁,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