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357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昇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西路999号。
经营者:胡顺吉。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