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跃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
法定代表人:胡华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跃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跃腾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森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2××××.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森彩公司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金跃腾飞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广东省深圳市,但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
金跃腾飞公司以其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金跃腾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金跃腾飞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跃腾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森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金跃腾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金跃腾飞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该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金跃腾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