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久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7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谢建英。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审理完毕。
该案(2020)湘0103民初6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
我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6月23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保险、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8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长沙久旺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我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关财产信息。
我院现拟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54.6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154.67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