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永知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郑东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6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孙建鸽。

被告:郑东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