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
住所地:美国加州。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C.坡里亚克(DanielCPoliak)。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
委托代理人:聂俊梅。
委托代理人:韦朝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多比公司诉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多比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多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多比公司(Altium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22830元,减半收取11415元,由原告奥多比公司(Altium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