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9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军粮城示范镇杨台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2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慧军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