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5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时伟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溪路2号2幢19号,企业注册号92320481MA1P0CMX4Q。
经营者:陈自委。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时伟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溧阳市溧城时伟五金机电经营部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