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73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德华仓买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05号(实际经营场所哈双路313号王岗镇家合城3栋)。
经营者:刘德华。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德华仓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通知其2021年1月21日开庭,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