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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刑执字第0596号
案件名称徐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晓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96号罪犯徐晓,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长县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长中刑知终字第004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晓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晓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晓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1月29日止),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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