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3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江门新会疏港公路BT工程,专利号:ZL20041006××××.9),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10800元,本院应退回2900元给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