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李玉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好,女,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玲诉被告黄文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李玉玲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与黄文好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玉玲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玉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