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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与朱成宝、朱成香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鲁民辖终字第536号
案件名称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与朱成宝、朱成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成宝,朱成香,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辖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宝。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6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升堂,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堡小区8号楼5-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曦珮,董事长。

上诉人朱成宝、朱成香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属于临沂市,该案应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以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从朱成宝经营的沂南成宝机电家电商场进的货,并非其自主生产,进货时朱成宝提供了收据,并承诺该产品系其经营的沂南利贝特暖通设备厂生产的正规产品。

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进货时朱成宝出具的收据、朱成宝的个人名片及沂南县利贝特暖通设备厂的工商登记情况为证。

依据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的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朱成宝、朱成香为该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鉴于原审被告之一济南捷琳益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山东省济南市,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选择向该公司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具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之一和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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