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5执104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贾西洋,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冯塘乡人。
被执行人贾西洋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52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6日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西洋缴纳罚金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贾西洋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现已采取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名下有海马牌轿车一辆(豫A15TK9)、五菱牌轿车一辆(豫A8Y50T)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贾西洋名下持有河南庭艺涂料有限公司的50万元股权及收益,现已冻结。
4、经不动产、公积金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能执行标的为5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