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77号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伟,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岔路口村养龙129号,系绍兴县伟心家具店经营者。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东工业园区耶溪路旁。
负责人:车建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红伟、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红伟、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