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立华。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房立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房立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房立华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立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