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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锋婷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锋婷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锋婷日用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20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OEITJIEGOAN(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涛,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锋婷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溧阳市溧城平陵中路323号3幢第7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FH6W3F。

经营者:王锋迁。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锋婷日用百货经营部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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