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240号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3P,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28号南幢16层0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辰瑶百货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XG,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华港镇桑湾村十组。
经营者:金珮瑶。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辰瑶百货食品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翔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