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8-401号。
经营者:罗康芪,男,汉族,1956年8月8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上诉人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以下简称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0)苏0404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整;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本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珠海横琴公司多次明确主张不适用法定赔偿,应按顺序适用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赔偿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未能对珠海横琴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刻意忽略了珠海横琴公司上述诉求,径自适用法定赔偿,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益以及参照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予以确定。
在上述赔偿数额均无法确定时,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在酌定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上述规定表明,在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顺序予以确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
2.本案一审中,珠海横琴公司就赔偿依据部分已向法院提供:(1)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获利证据,截止2020年11月30日仅美团数据销量达到1583381.29元,这还不包括支付“口碑”及“饿了么”等其他APP的数据以及实体店铺数据。
根据KTV行业正常30%~40%的利润率可以得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利润至少在475014.387元;
(2)商标许可费用证据,珠海横琴公司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每年商标的许可费用为7.6万元,而按照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2018)苏04民终2123号案件中达成的协议约定,其应当在2018年7月30日前停止侵权行为,也即其重复侵权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8月1日。
另外,珠海横琴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截止2021年1月底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线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即按照许可费计算应为19万元;
3.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珠海横琴公司将(2019)最高法民再204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该案件与本案案情极为相似,该案中原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法定赔偿,判赔3万元,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其“未按顺序适用商标法第63条,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依法改判为全额支持诉请,判赔50万元。
二、一审法院刻意忽略恶意侵权这一重要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且判赔金额过低,显失公平。
在一审中,珠海横琴公司提供(2018)苏04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二审和解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存在重复侵权这一侵权情节,且截至2020年1月26日在珠海横琴公司第二次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诉至法院长达半年的时间,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充分证明其存在侵权恶意,情节严重。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侵权人在法院对相同的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继续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属于故意侵权。
珠海横琴公司多次请求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然一审法院并未对重复侵权这一重要的案件事实作出评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在判决确定赔偿额时也未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
三、珠海横琴公司维权成本较高。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全面弥补权利人的合理费用支出。
本案中,珠海横琴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如公证费、时间戳取证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包括保全支出的保险费用)等,原则上都应当支持。
四、提高判赔金额、提高侵权成本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当前客观形势所迫,也是国家政策。
对此,中央及地方多次发文,要求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幅度。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赔金额显著过低,不符合情理。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珠海横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忽略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提供的有力证据,造成误判。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提供了2021年1月11日收到的珠海横琴公司1份律师函,明确说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履行了(2018)苏04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和解内容,既然已经赔偿和解,就不应该再次要求赔偿。
对于还未整改好的事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收到函15日内已经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在一审中提交了拍摄的照片证据。
律师函明确说明在要求时间内未整改,珠海横琴公司才会采取行动,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了其要求的所有整改事项,就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一审判决赔偿不公,明显偏袒珠海横琴公司。
珠海横琴公司起诉全国上千家KTV,没有一起案件判决这么高的赔偿金额,完全超出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能够承受的范围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在珠海横琴公司不能证明其损失多少,也不能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获利多少的情况下,如此判决,明显偏袒珠海横琴公司。
有证据证明,同类案件中本案的赔偿过高。
如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审理过类似案件即(2020)苏0402民初5019号。
三、珠海横琴公司起诉了带“纯K”的上千家娱乐场所,说明上千家娱乐场所给其造成损失,其损失就应该让上千家被起诉的场所共同分担。
珠海横琴公司应提供其损失证据,哪家场所给其造成多少损失,这些场所总共赔偿了多少,赔偿是否已超出了其损失,超出部分赔偿算不算不当得利?
如果这些都没有证据证明,那么赔偿依据何在?
既然没有赔偿依据,就是无理要求,应当驳回。
四、同一件事情,不应该多次赔偿。
珠海横琴公司委托了多个律师,胡乱起诉,已经严重影响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正常经营,应该严厉制止其行为。
2018年珠海横琴公司起诉过一次,已处理。
2021年1月11日收到珠海横琴公司律师函,说明是认可2018年那个案件的,本次起诉就不应该被认可。
珠海横琴公司只要换个律师,就可以对同一事件无限次起诉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合法的,其赔偿要求不合理,应该驳回。
针对珠海横琴公司的上诉意见,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
针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上诉意见,珠海横琴公司辩称:对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上诉所称其已进行整改,珠海横琴公司不予认可,珠海横琴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上诉所称已经赔偿问题,恰恰证明其构成重复侵权,且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复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律师函问题,在一审中已经予以解释,是公司法务依指示向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发送律师函,不影响珠海横琴公司的诉权。
对于判赔金额问题,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明显过低,而非过高,珠海横琴公司要求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珠海横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店招广告、装修等侵权标识,删除相关网络平台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720元;
4、判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珠海横琴公司。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项目: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止。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活动;
作曲;
文娱活动;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9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横琴公司。
2017年8月及10月,珠海横琴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汤俊生、郑伟峰签订《纯K经营指导合同》,约定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开展“纯K”品牌KTV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授权乙方使用“纯K”品牌,许可期限为5年,许可使用费为38万元。
珠海横琴公司在全国开设若干直营、加盟店,并在新浪深圳、深圳晚报、纯K官网、凤凰网等对纯K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3月15日,珠海横琴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决:一、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上诉,在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
2020年3月26日,珠海横琴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TSA_VIDEO_20200326133513.mp4时间戳证书文件等。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0年5月7日,珠海横琴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kk2020-05-0710-57-48.mp4时间戳证书文件等。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0年6月5日,南京高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6月10日20时17分,该公证处公证人员马某、江某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徐东亮来到常州市钟楼区莱蒙都会四楼的“唱享纯K”,上述人员对该店铺位置、外观等进行拍照。
进入该店铺,该店悬挂证照(类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名称:钟楼区南大街欢畅欢享娱乐中心;
经营者:罗康芪)。
徐东亮在该店铺消费,使用手机支付人民币100元,该店未出具消费单据。
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及该店铺包厢内的情况、标识等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对手机支付界面(手机支付界面显示收款人为:陈金琴)进行拍照。
2020年6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钟山证字第669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记载的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打印件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的外墙、宣传海报、商场内楼层指示牌、店面门头招牌、店内提示牌、消防疏散示意图均标有“纯K”标识。
2020年10月19日,珠海横琴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kk2020-10-1914-42-20.mp4.tsa时间戳证书文件。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2021年1月14日,珠海横琴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美团网的宣传情况进行取证。
珠海横琴公司提交了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图像文件以及TSA_SCREEN_20210114115213.mp4.时间戳证书文件。
经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时间戳验证,导入前述待验证视频文件以及时间戳证书文件,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经播放,上述视频、图像文件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网络平台显示的名称为“唱享纯K量贩KTV”,店铺图片中有商店外观的照片,部分照片显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内部标有“唱享纯K”标识。
一审审理中,法院依法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与其签约及获利情况,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函复如下:1.该商家与我公司的合作协议签订于2017年9月;
2.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我司KTV结算总额为1583381.29元;
3.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我司的团购结算总额为468646.17元。
调令内相应时间节点均在所在结算周期进行查询计算。
一审另查明,个体工商户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经营范围为KTV演唱服务、食品经营,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8-401号,经营者为罗康芪。
珠海横琴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600元、线下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600元、调查取证费用120元,但未提供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的相关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珠海横琴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上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类别为第41类服务项目,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系KTV经营场所,其使用案涉标识的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店面门头招牌、电梯内以及电梯旁、店内的广告牌、包厢内的号码牌、室内的点歌系统等多处使用“纯K”、“”,与珠海横琴公司所持有的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商业营业活动中的上述使用行为起到广告宣传、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
因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横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所辩称的,其使用的是“唱享纯K”四个字,与珠海横琴公司注册的“纯k”两个字完全不一致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珠海横琴公司诉请中所指的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不正当竞争行为,珠海横琴公司审理中明确是指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经营中使用了“纯K”字样,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优先适用专门法的规定,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50万元,但并未能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润,也未能证明其因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根据珠海横琴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珠海横琴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主观过错、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及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及必然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因素,酌定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公司8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5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由珠海横琴公司负担6352元,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负担1122元。
本院二审期间,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未提出异议。
珠海横琴公司认为,一审遗漏了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这一重要事实,其在一审中提供了(2018)苏04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二审的和解协议,用以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具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但一审对此并没有作出认定。
此外,珠海横琴公司在一审中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5月7日、10月19日、2021年1月14日,先后四次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线上美团店铺进行时间戳取证,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进行,直至二审期间也仍在侵权,足以证明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特别严重。
二审中,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取证时间为2021年6月8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线上美团店铺商家图片中,大量使用涉及侵犯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片,系由商家即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上传,而非消费者上传;
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除了没有重复侵权这一情节之外,其他侵权情节与本案极为相似,该案判赔金额为36万元;
3.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与本案侵权情节相似,也有重复侵权的情节,法院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为25万元,而该案中的经营规模没有本案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大,侵权行为发生于宿迁,相对于常州而言经济较差;
4.取证时间为2021年6月9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照片,证明截止2021年6月9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实体店铺内包括地下停车场指示牌、楼层指示牌、包间内、卫生间以及店员服饰等,仍然有多处侵犯珠海横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侵权故意特别明显,情节特别恶劣。
经质证,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发表如下意见:证据1,美团上的照片都已经修改好,线上已经没有涉案图片;
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证据4,停车场及楼层的指示牌都是物业公司设置的,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无关,之前也跟物业公司交涉过,但没有效果。
包间内的服务铃因需要单独制作,成本较高,而经营状况不理想,故还没有及时更换。
服务员的服饰是多年前购买的,女卫生间的标识,可能没有及时发现,如果有此情况,及时更改。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16张,证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已经进行整改。
2.涉诉案件查询情况汇总,证明珠海横琴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起诉上千家KTV,判决赔偿金额都没有本案的高。
经质证,珠海横琴公司发表如下意见:证据1,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提供的只是局部的照片,并非其店铺内全部照片,根据珠海横琴公司取证的照片,包括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地下停车场指示牌、楼层指示牌、包间内、卫生间以及店员服饰等多处仍然有侵权标识在使用,且其线上店铺仍有多张侵权标识在使用,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2.珠海横琴公司涉诉案件情况,恰恰证明市场上侵犯珠海横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特别多,更应当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珠海横琴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于珠海横琴公司提供的证据2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及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提供的证据2即涉诉案件查询情况汇总,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以上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在本案中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二审另查明,2021年2月5日,经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旭变更为李豪殷,住所由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变更为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珠海横琴公司系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卡拉OK”等服务之上,被诉侵权店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亦为提供卡拉OK娱乐服务的场所,其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纯K”、“”等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对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经查阅本案一审案卷中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3月珠海横琴公司曾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决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立即停止侵害珠海横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载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于2018年7月30日之前拆除其经营场所使用与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承诺协议生效后不再在其位于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8-401的涉案经营场所使用“”“”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
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维权支出等共计30000元。
结合双方二审提供的证据,截止2021年6月9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户外广告、楼层内指示牌及营业场所内确已进行了整改,但地下停车场指示牌、楼层指示牌、包间内、卫生间以及店员服饰等多处仍在使用侵权标识,且其线上店铺亦还在使用侵权标识,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侵权的故意,并无不当。
本案一审中,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益以及参照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予以确定赔偿金额,并请求判令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系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继续侵权,而非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
本案中,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按照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经审查,珠海横琴公司提供的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获利证据,即截止2020年11月30日美团数据销量1583381.29元,系自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30日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在美团结算总额,鉴于双方曾就2018年7月30日之前的侵害案涉商标权行为达成和解,且珠海横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行业利润率,故珠海横琴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确定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珠海横琴公司主张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为7.6万元/年,提交分别与汤俊生、郑伟峰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和银行转帐凭证,其中《纯K经营指导合同》内容约定珠海横琴公司协助汤俊生、郑伟峰开展“纯K”品牌KTV业务的运营管理体系,包括签约时已有及开发中的纯K相关知识产权、纯K品牌标准、管理指导手册、“纯K”OA系统等,上述合同内容不仅包括授权使用案涉商标事宜,也包括“纯K”品牌KTV业务的运营管理等相关内容。
根据珠海横琴公司所提供直营、加盟店地址信息,珠海横琴公司至今未进入常州市场进行经营,在江苏地区也仅张家港市一家加盟店,商标在常州地区尚无较高知名度,所以商标在其他地区的品牌效应、市场信誉与其在常州区域范围并不相同,故本案中不宜简单将合同所列知识产权授予费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鉴于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系持续侵权,且侵权故意明显,一审法院根据珠海横琴公司商标的知名度、珠海横琴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欢畅欢享娱乐中心的主观过错、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时间及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及必然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因素,酌定由欢畅欢享娱乐中心赔偿珠海横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珠海横琴公司、欢畅欢享娱乐中心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8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公司、欢畅欢享娱乐中心各负担44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