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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再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6刑初3376号
案件名称张再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再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6刑初33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再林,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营网店,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翠婷,广东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再林及其辩护人何翠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再林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宝四路某大厦一楼设置办公地方和仓库,在淘宝网上经营“四季沐歌品牌店”销售假冒“mie”注册商标的厨房用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

张再林先采购回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的成品,其中部分不锈钢水槽已有假冒商标,然后在没有标注商标的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上打印上“mie”商标,使用“mie四季沐歌”的丝印版在外包装上印刷商标,之后包装好发货给网店客户。

经营期间,张再林在“四季沐歌品牌店”销售上述假冒不锈钢水槽和水龙头金额合计人民币350792.87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获利约7万元。

2020年8月31日,民警在张再林处查获假冒“mie”注册商标不锈钢水槽205箱、“mie四季沐歌”丝印版2个、电脑2台、手机1部等物品。

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mie”注册商标不锈钢水槽205箱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51130元。

经查,被告人张再林使用的“mie”“四季沐歌”商标与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9119723号、第19119738号相同,且未经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

2020年12月15日,张再林家属赔偿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6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张再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再林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

被告人张再林的供述;

证人陈某、张某、缪某等人的证言;

辨认、指认笔录;

户籍证明;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控告书、投诉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名称变更通知、介绍信;

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情况说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等;

网店主页截图、销售数据;

付款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再林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再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再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再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再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再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再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

2.张再林的家属努力筹集赔偿款,最终向被害单位赔偿6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3.张再林的家庭困难。

就量刑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建议对张再林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再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再林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再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再林于案发期间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再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再林向被害单位赔偿了65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再林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故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张再林、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张再林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手机1部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缴获的假冒产品205箱、作案工具丝印版2个应予没收、销毁。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再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其中1台为印有“GreatWall”字样黑色主机,1台为印有“Hunt:key”字样黑色主机)、手机1部(黑色华为牌)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假冒“mie”注册商标不锈钢水槽205箱(分别为型号#5040水槽24箱、型号#5540水槽28箱、型号#6845水槽93箱、型号#7545水槽60箱),作案工具“mie四季沐歌”丝印版2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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