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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与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4号
案件名称高林与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林,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4号原告高林。

被告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自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晓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章,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朱振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燕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精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宏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成和解协议,原告高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由原告高林负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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