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08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丙4号。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海生,男,1975年5月4日出生,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杨云花,女,1970年1月4日出生,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杨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官园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杨云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