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16号罪犯周燕忠,男,汉族,高中文化,1962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通知刑初字第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燕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5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周燕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燕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燕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燕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