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3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维理,郑州枫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景林,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号*座303。
法定代表人:要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维理因与被申请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询问当事人。
马维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林、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维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