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80号原告徐纪昌,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周旭,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李康,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平,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纪昌与被告龚平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纪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