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利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