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08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公交枢纽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童品华,董事长。
被告阮应林,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阮应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开利德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杨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