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8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燕萍,系台州市茗品茶叶商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XX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尹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