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广平,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广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